昆山市人民政府文件
昆政发〔2016〕74号
市政府关于实施液化石油气气瓶置换的通告
为从源头上消除气瓶安全隐患,减少液化石油气泄漏造成的火灾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瓶装燃气市场安全管理的实施意见》和《昆山市2016年度瓶装燃气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决定自即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在本市范围内对用户产权的液化石油气气瓶实施置换。具体事项通告如下:
一、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的规定,液化石油气气瓶属于依法管理的特种设备,必须依法登记、定期检验合格方可投入使用。液化石油气经营(充装)企业只能充装本单位自有气瓶,向用户提供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用户私有产权的气瓶不予登记、不予充气。
二、气瓶置换工作由本市取得《江苏省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液化石油气经营(充装)企业负责实施,经营(充装)企业可以委托取得《江苏省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下属或者定点充装供应站具体实施。气瓶置换、回购价格由经营(充装)企业根据气瓶使用年限确定并公示,其中居民普遍使用的15公斤规格气瓶最低回购价格不得低于每只20元(含报废气瓶)。企业提供统一标识、安装信息码的合格自有气瓶给用户使用,可按照15公斤规格普通气瓶不高于120/只、采用智能阀气瓶不高于150/只的标准收取使用押金。其他规格气瓶的回购价格、押金标准由企业根据市场竞争原则自行确定。
三、用户自主选择经营(充装)企业或者供应站进行置换。在缴纳气瓶使用押金后,与企业签订供气协议,实名办理用户卡。购气后无偿使用企业提供的合格自有气瓶,再次购气时以空瓶换取实瓶。
四、经营(充装)企业负责气瓶的检验、报废等工作,承担相关费用,不得向用户收取检验、报废等费用。用户除缴纳气瓶使用押金、支付购气费用外,不承担检验、报废等其他费用。用户有权单方终止供气协议,经营(充装)企业回收空瓶后必须全额退还气瓶押金。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液化石油气经营(充装)企业只能充装自有钢瓶。未进行气瓶置换的用户,依法承担因气瓶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责任。自2017年1月1日起,全面禁止充装、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
昆山市人民政府
2016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