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政办发〔2016〕196号
昆山开发区、昆山高新区、花桥经济开发区、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中心城区各城市管理办事处、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昆山市液化石油气气瓶置换及报废气瓶无害化处置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昆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9月26日
昆山市液化石油气气瓶置换及报废气瓶
无害化处置方案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气瓶安全监察规定》《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瓶装燃气市场安全管理的实施意见》,为督促液化石油气气瓶充装单位落实向气体使用者提供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办理气瓶使用登记、及时申报定期检验的规定,从源头上消除燃气气瓶安全隐患,减少液化石油气气瓶泄漏造成的火灾事故,规范瓶装燃气市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气瓶置换
(一)置换范围
本市范围内用户产权的液化气气瓶,含居民、工商企业、燃气供应站拥有产权的气瓶。
(二)置换方式
1. 液化石油气经营(充装)企业(以下简称充装企业)结合液化气气瓶出厂年份等综合因素,确定各年份出厂气瓶的回购价格,并在储配站、供应站等置换点进行公示。置换时开具回购凭证,向用户支付回购价款。
2. 充装企业与用户签订供气协议并发放供气卡,提供统一标识、安装信息码的自有气瓶给用户使用,向用户收取气瓶使用押金。其中,用户置换气瓶的,回购凭证标明的回购价格可在用户缴纳押金时抵扣。
3. 用户凭供气卡在充装企业或者供应站购气并领用企业自有气瓶,再次购气时以空瓶换实瓶。用户除缴纳气瓶使用押金、支付购气费用外,不承担检验、报废等其他费用。用户有权单方终止供气协议,充装企业回收空瓶、供气卡后必须全额退还气瓶押金。
4. 充装企业负责气瓶的检验、报废等工作,承担相关费用,不得向用户收取检验、报废等费用。
(三)回购价格与押金标准
1. 为维护用户利益,对于居民普遍使用的15公斤规格液化气气瓶实行限价控制。最低回购价格不得低于每只20元(含报废气瓶);单个液化气气瓶的押金,普通气瓶不得高于120/只,采用智能阀的最高不得高于150/只。
2. 液化气气瓶的回购价格和押金标准由充装企业根据市场和自身情况自行确定。但15公斤规格气瓶的回购价格和押金标准不得超过限定价格。各充装企业确定的回购价格与押金方案需报市住建局(燃气办)、市场监管局(特种设备科)备案并公示。
3. 鼓励企业在实施置换过程中,向用户提供气瓶使用保险、减压阀和软管等优惠。
二、报废气瓶无害化处置
(一)处置范围
超过使用年限、距离达到使用年限不足半年、无法鉴别出厂时间以及存在严重锈蚀等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气瓶。
(二)处置方式
1.充装企业应当对回购的气瓶进行检查,将其中属于无害化处置范围的气瓶送至省市质监部门指定的气瓶检验机构进行无害化销毁处理,并承担气瓶残值与回购价格之间的差价。
2.气瓶检验机构负责报废气瓶无害化销毁处理,并按市场价格向充装企业支付气瓶残值。气瓶残值按照市场行情确定,其中15公斤液化气气瓶残值不得低于10元/只。
三、时间安排
2016年9月1日至12月31日为集中置换和无害化处置阶段。为保障流动人口的用气,在集中置换完成后,企业可以继续按照本方案的规定进行气瓶产权置换;考虑到辨识、运输等因素,报废气瓶送销毁处理的时间放宽至2017年1月31日。
(一)宣传发动阶段(2016年9月份中上旬)。通过报纸、电视、微信等多种方式发布实施通告,向燃气企业、居民用户、企业用户广泛宣传置换工作的目的、意义和相关政策,并组织各企业工作人员进行置换登记工作的培训。
(二)集中实施阶段(2016年9下旬—12月)。各经营(充装)企业组织实施气瓶置换工作。对回购的气瓶进行分类处置,达到报废标准的气瓶委托专业机构进行无害化处置,其他气瓶经检验合格后统一标识、办理气瓶使用登记。经营(充装)企业通过置换,建立、健全实名制的用户信息登记,逐步推行物流配送方式。
四、工作要求
(一)规范置换处置。充装企业按照统一文本格式,如实对置换回购气瓶、用户信息进行登记、汇总,相关数据须以对应的用户回购凭证、气瓶使用押金收据等证明材料作为依据。对报废气瓶无害化销毁处理实行双重登记,由充装企业、气瓶检验机构按月报市住建局(燃气办)、市场监管局(特种设备科)备案审核、确认。
(二)实行月报核查。充装企业要将气瓶置换汇总表按月报市住建局(燃气办)、市场监管局(特种设备科)备案,市住建局会同市场监管局对置换回购情况进行抽查、核实。企业应当如实登记、汇总相关数据。数据出现偏差时,以气瓶监管系统的新增气瓶登记数据为准。
(三)加强监督执法。2017年1月1日起,严格执行充装自有气瓶的法律规定,禁止充装、销售非自有气瓶。一旦发现违反,依法从严处罚。对于情节严重或者在一年中有三次以上违反燃气管理规定行为被有关部门查处的,依法吊销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或者瓶装燃气供应许可证。
(四)落实奖补政策。对实施气瓶置换的瓶装燃气经营企业和承担报废气瓶无害化处理的气瓶检验机构实行补贴、奖励。由市住建局、市场监管局根据气瓶置换和报废气瓶无害化处理的完成情况制定具体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企业弄虚作假、骗取补贴奖励的,一经发现即取消补贴奖励资格,并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企业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