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燃办(2017)4号
各瓶装液化气经营企业:
自2016年9月底启动液化石油气气瓶置换工作以来,各企业克服困难,认真组织开展气瓶置换工作,截至2016年12月20日,全市6家企业共向市场投放新瓶33725只,回购用户私有产权气瓶40500只,处置报废气瓶33725只,有效地消减了在我市流转、使用的隐患气瓶数量。但与我市液化气气瓶存量相比置换任务仍然十分艰巨。为进一步推进气瓶置换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昆山市液化石油气气瓶置换及报废气瓶无害化处置方案》,自2017年1月1日起,各企业必须严格落实充装自有气瓶的法律规定,不得充装未安装本企业信息码的气瓶。自4月1日起,各企业必须实施“以空瓶换满瓶”的服务方式,确保法律规定真正落实到实处,觉不允许违反法律和政策,继续给用户私有产权气瓶充装。如有违反,按充装非自有气瓶论处。
二、为促进置换工作顺利开展,各企业制定、公布的2016年度回购气瓶价格标准执行至3月底,在此期间不得擅自降低回购价格。4月1日以后,企业可以根据《置换方案》的有关规定和自身情况,自主调整价格。新的气瓶回购价格标准应当提前备案,并向用户公示。
三、各企业要加强宣传引导,既要让用户了解置换的目的、意义和具体政策,宣讲置换给用户带来的安全、便利等方面的实惠,引导用户主动配合;也要宣讲企业充装自有气瓶、私有产权气瓶不予登记、不得充装的法律规定。对于拒绝置换的用户坚决不予充装。
四、各企业应当准备充足数量的自有气瓶进行置换,要拓宽采购渠道,加大新瓶采购力度,督促气瓶生产厂家按合同保证及时供货;督促有资质的钢瓶检验机构对未达到报废年限的回购气瓶及时进行检验,合格气瓶尽快重新投放市场。
五、市燃气办将会同市场监管局特种设备科等相关单位加大检查力度,发现充装非自有气瓶的,一律依法从严处理。检查发现或者举报查实企业继续违法充装非自有气瓶的,除给予行政处罚外,在落实奖补政策时,将建议每次扣减该企业应补贴金额的20%。对于一年内有三次以上违反燃气管理规定行为被有关部门查处的,将提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其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并建议取消奖补政策资格。
昆山市燃气管理办公室
2017年1月3日